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并得因業務需要對外背書、保證。 |
第四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于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拾參億伍仟萬元整,分為壹億參仟伍佰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
第六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經依法簽證后發行之。 |
第七條: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并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八條: |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于每會計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臨時會于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于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于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并公告之。 | |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
第十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托書載明授權范圍,簽名或蓋章委托代理人一人出席。股東委托出席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托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并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于「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最低成數。 |
第十三條之一: | 配合證交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采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以同樣方式互選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四條之一: |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并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
第十五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之一: | 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召集并擔任主席,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托書列明授權范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為限。 |
第十五條之二: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
第六章 會計
第十七條: | 本公司應于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余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 % ~ 12 %為員工酬勞、1%~3 %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員工分配酬勞及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第十八之一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回轉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余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余,由董事會就其提撥10%~100%,擬具盈余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后分派之。 |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立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 |
第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 |
第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
第四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 |
第五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六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
第七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八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 | |
第九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 |
第十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 | |
第十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 |
第十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 |
第十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 |
第十四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 |
第十五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 |
第十六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十七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十八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
第十九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二十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 |
第二十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第二十四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
第二十五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二十六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
第二十七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 |
第二十八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三十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三十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 |
第三十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三十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
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后條文對照表
104.12.18 董事會通過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后條文 | 修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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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回轉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余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余,由董事會就其全部或一部按下列比例擬具盈余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員工分配股票紅利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 % ~ 12 %為員工酬勞、1%~3 %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員工分配酬勞及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配合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訂。 |
第十八之一條 | 無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回轉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余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余,由董事會就其提撥10%~100%,擬具盈余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后分派之。 |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立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三十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
本章程訂立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三十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
增訂公司章程修訂日期及次數。 |
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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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并得因業務需要對外背書、保證。 |
第四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于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拾參億伍仟萬元整,分為壹億參仟伍佰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
第六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經依法簽證后發行之。 |
第七條: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并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八條: |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于每會計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臨時會于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于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于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并公告之。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十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托書載明授權范圍,簽名或蓋章委托代理人一人出席。股東委托出席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托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并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于「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最低成數。 |
第十三條之一: | 配合證交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采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以同樣方式互選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四條之一: |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并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
第十五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之一: | 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召集并擔任主席,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托書列明授權范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為限。 |
第十五條之二: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
第六章 會計
第十七條: | 本公司應于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余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回轉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余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余,由董事會就其全部或一部按下列比例擬具盈余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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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就其余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另依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盈余得酌予保留外,余依下列百分比分派:員工紅利百分之十二、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三、股東紅利百分之八十五。股利發放方式采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兩種方式配合辦理。系依據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資本預算之需求,維持公司每股盈余(EPS)獲利水準之平衡,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余之狀況,發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余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于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立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 |
第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 |
第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
第四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 |
第五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六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
第七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八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 | |
第九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 |
第十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 | |
第十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 |
第十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 |
第十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 |
第十四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 |
第十五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 |
第十六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十七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十八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
第十九次修正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二十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 |
第二十一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二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三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第二十四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
第二十五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二十六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
第二十七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 |
第二十八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三十次修正于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后條文對照表
102.03.26董事會通過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后條文 | 修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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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就其余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另依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盈余得酌予保留外,余依下列百分比分派:員工紅利百分之十二、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三、股東紅利百分之八十五。股利發放方式采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兩種方式配合辦理。系依據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資本預算之需求,維持公司每股盈余(EPS)獲利水準之平衡,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余之狀況,發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余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于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余,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回轉特別盈余公積,如尚有余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余,由董事會就其全部或一部按下列比例擬具盈余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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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實際需要。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立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本章程訂立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十次修正于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增訂公司章程修訂日期。 |